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的訴訟保全
一、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
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害,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。
精神損害是作用于受損害的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精神侵權,是法律認定的賠償內容。交通事故作為一種侵權行為,可以在訴訟中要求精神賠償。在交通事故中,受害人的生命權、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損害,實際上給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了精神痛苦。交通事故對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和死亡,而這種創(chuàng)傷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創(chuàng)傷,尤其是死亡給受害人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精神痛苦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將“死亡賠償金”定義為對財產(chǎn)收入損失的賠償。因此,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,在訴訟終結后又以同一侵權事實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?shù)?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”在交通事故損失賠償中,當事人應當在人身侵權賠償?shù)耐瑫r提出精神損害賠償?shù)恼埱蟆?p>《解釋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,或者死亡后其人格、身體受到侵害,死者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?shù)?,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列為原告;沒有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,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,其他近親屬可以列為原告?!?p>第十條規(guī)定,精神損害賠償?shù)臄?shù)額應當根據(jù)下列因素確定:
(一)侵權人的過錯程度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(二)侵權的手段、場合、行為等具體情況;
(三)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;
(四)侵權人的利潤;
(5)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(jīng)濟能力;
(6)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。
二、交通事故的訴訟保全
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(jù)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,在訴訟開始后,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,為確保未來判決的執(zhí)行而采取的措施。
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(zhí)行或者難以執(zhí)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(jù)對方當事人的申請,作出財產(chǎn)保全裁定;當事人不申請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采取財產(chǎn)保全措施。人民法院采取財產(chǎn)保全措施時,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;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,申請將被駁回。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,情況緊急的,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。決定采取財產(chǎn)保全措施的,應當立即執(zhí)行。
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(jù)、檢驗鑒定的需要,可以暫扣肇事車輛,但檢驗鑒定必須在20日內完成,并在檢驗鑒定后5日內返還當事人。車輛被暫扣一定時間,啟動法院訴訟程序流程復雜。通常,在進入程序后,車輛已經(jīng)歸還給當事人。此時車輛難以保全,導致法院審理案件和審理后執(zhí)行困難,當事人的權益也難以實現(xià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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